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旅游委、局,新疆生產(chǎn)建設兵團旅游局:
國家旅游局對《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》修改如下:
一、文件名稱修改為《國家旅游局關(guān)于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》;
二、第五條第五款修改為:參與賭博、色情、毒品內(nèi)容的活動或者危險性活動;第六款修改為:嚴重擾亂旅游秩序的活動;增加“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認定的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其他行為”,作為第七款。
三、第六條修改為:“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”信息實行動態(tài)管理!坝慰筒晃拿餍袨橛涗洝毙畔⒈4嫫谙抟曈慰筒晃拿餍袨榍楣(jié)及影響程度確定,期限自信息核實之日起計算。
現(xiàn)將修改后的《國家旅游局關(guān)于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》印發(fā)給你們,請認真貫徹實施。
國家旅游局關(guān)于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
第一條 為推進旅游誠信建設工作,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識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》、中央文明委《關(guān)于進一步加強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見》及相關(guān)法律法規(guī)和規(guī)范性文件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“游客不文明行為”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動中,因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處罰、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,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。
第三條 縣、地(市)、省級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區(qū)域內(nèi)的“游客不文明行為”采集報送等工作。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全國“游客不文明行為”管理工作。
第四條 省級旅游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(qū)域的“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”。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建立全國“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”。
第五條 游客在旅游活動中因下列行為受到行政處罰、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,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,應當納入旅游部門的“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”:
(一)擾亂公共汽車、電車、火車、船舶、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;
(二)破壞公共環(huán)境衛(wèi)生、公共設施;
(三)違反旅游目的地社會風俗、民族生活習慣;
(四)損毀、破壞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跡;
(五)參與賭博、色情、毒品內(nèi)容的活動或者危險性活動;
(六)嚴重擾亂旅游秩序的活動;
(七)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認定的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其他行為。
第六條 “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”信息實行動態(tài)管理。“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”信息保存期限視游客不文明行為情節(jié)及影響程度確定,期限自信息核實之日起計算。
第七條 省級“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”信息由下級旅游主管部門報送,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采集。全國“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”信息由省級旅游主管部門報送,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采集。
第八條 “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”形成后,旅游主管部門應將“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”信息通報游客本人,提示其采取補救措施,挽回不良影響。必要時向公安、海關(guān)、邊檢、交通、人民銀行征信機構(gòu)等部門通報“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”。
第九條 被記入“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”的游客認為將其納入記錄錯誤的,可以向做出記錄的旅游主管部門提交異議申請,一般應由當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關(guān)證明材料。旅游主管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(nèi),向異議申請人做出答復。旅游主管部門經(jīng)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,應當予以糾正。
異議處理期間,不影響“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”的管理。
第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提供錯誤信息的,或篡改、損毀、非法使用“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”信息,按照有關(guān)規(guī)定對相關(guān)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。
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實施。